利辛一男子缓刑期内欠钱不还获刑半年数罪并罚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尚处于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却不好好悔过,反而当起了“老赖”,欠钱不还,最终,闫某被法院判处撤销其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闫某是利辛人,欠朋友谭某购物款及借款共计9973 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四个月内还清。然而,逾期后闫某仍未归还,谭某多次催要都没拿到钱,于是将其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闫某于2017 年12月31 日前一次性给付谭某9973元。然而,闫某再一次爽约,依旧逾期未还。
2018 年2 月5 日,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发现其有存款3400 元。执行干警当即与闫某联系,敦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然而,2 月10 日,闫某转移财产继续规避执行。
2018 年5 月15 日,申请执行人谭某以被执行人闫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闫某正处于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遂决定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其间,闫某亲属代为向谭某履行了欠款义务,并取得了谭某的谅解,同意撤诉。不过,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撤诉。
6 月28 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其前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撤销其缓刑部分,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朱庆玲)
【法官点评】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拒不配合执行,其转移账户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正处于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该案例不仅有效打击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而且震慑了一大批“老赖”,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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