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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担保过了时效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06:22 阅读: 来源:手机座厂家

借贷网讯 做了抵押担保,时效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06年4月27日,张某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即2006年4月27日起至2007年4月26日止,杨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该银行怠于催收,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还款付息。

具体该案案情如下,2010年8月26日,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杨某分别以主债权和担保物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担保物权未过诉讼时效,物权法在该案中并无溯及力,应适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担保人杨某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会有怎样的审理结果呢,综上所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涉及当事人的具体实体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订立合同时得法律或司法解释即“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而非之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11年4月26日止,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应以抵押房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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