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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票据交易所位于上海应设立风险基金-【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49:18 阅读: 来源:手机座厂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在央行主导的票据交易所将于12月8日上线之前,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央行对票据市场的参与者、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等进行规范。

此前,2016年9月7日,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大力推广电票;11月2日,央行下发《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推进纸票电子化,并明确票交所一期系统在12月8日上线;近日,票交所下发《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的详细规定。

“此次办法简化票据业务的繁琐手续,引入新名词、新概念,为票据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票据市场的业务模式创新打下基础。”上海普兰金融解读称。

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16年12月8日上线。上海市政府网站消息显示,上海票据交易所筹备组负责人为李忠林。

三类市场参与机构

央行12月6日下发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称,其所指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包括:(1)法人类机构: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2)非法人类机构: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投资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参与者。

其中,对于非法人类参与者,要求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非法人类参与票据交易,有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驶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票据交易所承担交易、托管等

对于即将上线的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表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作为市场参与者可以提供以下服务: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票据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票据信息登记和电子化方面,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引入“保证增信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贴现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票交所全国统一运营管理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市场参与者在完成票据登记后级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提出票据到期的偿付顺序的四种假设,偿付顺序大致为:承兑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

票据交易无须提供转贴现凭证、贴凭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材料。贴现以及转贴现的计算期限已没有异地加3天。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照银办发[2016]224号文执行。

“过渡期业务仍然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后续才会正式施行,为各家机构调整业务人员、模式、规定等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上海普兰金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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