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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5:59:45 阅读: 来源:手机座厂家

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朱光泽 实习记者 黄鹏) 青白江的李某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近日由青白江司法局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李某最终被送交区看守所收监执行。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为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犯抢劫罪被青白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自2011年8月13日起到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自今年4月起,李某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司法所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青白江区司法局随即走访了李某所在村委会、相关监护人和保证人等,对其违法和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详细掌握了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青白江区司法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二、五款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青白江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青白江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经当庭审理查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和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青白江区司法局及时将李某送交青白江区看守所收监执行。据了解,该案是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该案的成功解决,为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法条链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作者:朱光泽 黄鹏(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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